“借银行卡就能获利,这种轻松的赚钱方式把我推向了犯罪的深渊,”一位囚犯说。 日前,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(简称“寄信罪”),对赫某等39名被告人依法作出判决。
法院审理查明,2021年2月中旬至5月初,赫某等39名被告人通过收购、借用他人银行卡或手机卡,通过操作手机为网络赌博网站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牟利。 其中,赫某等4名被告人设3处“窝点”,被告人雷某提供技术支持,王某、丁某等11名被告人负责收购银行卡或提供转账服务,刘某等23名被告人负责支付结算支持。 据统计,该团伙赌博网站结算资金达5.4亿余元。
法院认为,39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 被告人赫某等39人有自首、坦白、返还违法所得、主动缴纳罚款等不同量刑情节和悔罪表现,可依法从轻处罚。 法院依法以资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对赫某等3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罚款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处罚。